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61号)规定:(一)第四条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6.宣扬邪教、迷信的;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1.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第五条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出境:1.有禁止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所列内容的;2.涉及国家秘密的;3.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三)第七条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第八条 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五)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第十条 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对个人邮寄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验放标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中的免税额和物品限值的限制,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规定的免税、征税数量予以验放。但印刷品、音像制品有属于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海关将按规定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印刷品,是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是指运输、携带、邮寄进境,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并且具有明显传播特征,违反国家宗教事务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以下,包括本数在内。如有更多问题可致电12360海关热线咨询。感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