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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等规定的要求执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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