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2-11-04 16:04 文章来源:合肥海关 【字体:

  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9.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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