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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护肤品运入综合保税区保税暂存,是否需要预先粘贴中文标签?
发布时间:2026-09-03 14:42
文章来源:合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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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海关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等;现场查验内容包括标签版面格式;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暂时进出境的货物免予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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