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加强海关系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总署制定了《海关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部门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实名举报具有指向明确、线索具体、可查性强、查实率高的特点,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发展方向,对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执纪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直属海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倡导实名举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受理程序,健全处理机制,确保实名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直属海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公告栏、宣传册等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要在主要办公场所、各业务现场显著位置,公布《暂行办法》内容,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落实的舆论氛围,引导群众依法信访,鼓励群众实名举报。
三、严格信访纪律
要强化保密意识和责任主体意识,严格信访纪律,依纪依法办信,维护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要把落实《暂行办法》与落实《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第16号令)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相结合,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处理的质量和效果。驻署组局将结合有关工作,加强对落实《暂行办法》情况的检查。各直属海关单位在贯彻落实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驻署监察。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海关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系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 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海关系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公民以自已真实姓名和身份,向海关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检举控告海关系统党组织、党员和单位、公务员及海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实名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并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惰节和证据等。举报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受理、办理实名举报的管辖权限、处理方法及办理。时限按照《海关系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受理和办理
第五条 对实名举报要优先受理和指定专人办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受理部门要在收到实名举报之日起15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应告知主要联系人。
第七条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内的实名举报,负责向有关单位转交并将惰况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对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实名举报原则上不再转下级海关纪检监察机构核实,对确需转办的要隐去举报人的惰况并予以督办。
第九条 在核实过程中,可根据惰况向举报人了解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三章 反馈和回复
第十条 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在调查处理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报分管关领导同意后,以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反馈给主要联系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反馈的内容主要是调查处理结果,不应涉及被举报人个人隐私、内部研究过程、证人证言及党和国家机密等。
第十二条 报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听取举报人陈达的事实和理由,并根据具体惰况妥善处理。对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可不再受理。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对实名举报经调查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为国家、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追缴违纪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违纪者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的;
(三)对查处案件发挥其他重要作用的。
第十四条 对实名举报人员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符合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按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总金额的1%或没收、追缴违纪总金额的5%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符合第十三条第(二)项的,酌情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符合第十三条第(三)项的,可酌情给予1万元以内的奖励;
(四)同时符合第十三条所列2项(含)以上的,奖励金额按最高款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一案多人受处分或一人受双重处分的,以处分高的为准,一案一奖。有多人先后举报同一问题的,奖励最先举报者;对查处案件作用最大的也可予以奖励。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总额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对有关部门移交的线索或以单位名义举报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个人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但在案件办理中举报人出面提供线索并对案件查处起决定作用的按实名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实名举报人员,应在案件结案后三个月内实施。奖励通知送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报所在单位纪检组(纪委)和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发放。奖金从海关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八条 海关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告知、联系、反馈举报人时,要注意联系方式,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
第十九条 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条 对因失密、泄密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具体承办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要求具体承办人员回避的,承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定程序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名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调查。举报人有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总署缉私局、机关纪委和直属海关、院校可以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惰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驻署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关纪检监察机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