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文件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在合肥关区(安徽省内)注册登记的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以及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A类生产型企业,可以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担保验放通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但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享受此项管理措施的AA类和A类企业必须先向企业所在地的海关业务现场(隶属海关或合肥海关现场业务处)提出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提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签订《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格式见附件2),向海关作出相应的承诺。
三、海关业务现场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合肥海关;合肥海关应在15日内作出企业是否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的审批决定,并在5日内告知申请企业。以上日期均为工作日。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合肥海关2005年第1号公告中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
2.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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