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0号令),结合合肥关区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实践,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企业申请向上调整海关管理类别,一般应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向本关区各业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0号令),结合合肥关区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实践,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企业申请向上调整海关管理类别,一般应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向本关区各业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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