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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关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
2007-07-1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审批

许可内容:海关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准予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出境公私用物品。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1989年11月1日颁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2004年6月1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2004年6月1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已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常驻机构。

2、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

非居民长期旅客。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1、《海关备案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3、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4、常驻机构申请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

1、身份证件;

2、长期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海关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

受理申请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是否准予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出境公私用物品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1、对报运进境机动车辆的申请,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对报运进境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物品,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合肥关区各现场海关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海关大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1-5321116

附件:

其他说明:

一、关于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1、“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2、“公用物品”是指常驻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

3、“主管海关”是指常驻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4、“机动车辆”是指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

二、关于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

1、“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1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2、“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4、“主管海关”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5、“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作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非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6、“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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