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登录  注册  
 
  中国海关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加工贸易经营活动)
2007-07-1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从事加工贸易经营活动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加工贸易经营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

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设立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一万美元以下的合同除外)。

4、领取手册

按规定已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设立台账的合同,申请人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合肥关区各现场海关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海关大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1-5321116

附件:

1、《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2、《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

3、《加工出口成品备案申请表》

4、《单耗备案申请表》

其他说明:

1、本公示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2、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3、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大】 【中】 【小】 【关闭】【打印】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本站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总机电话:0551-5321116 邮编:230088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