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登记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在海关同意的港口码头从事转运进出口货物运输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自1985年2月1日起实施)
申请条件:
1、中国籍船舶;
2、 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舱,符合海关监管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2、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6、银行保函(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审核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
海关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在海关同意的码头从事转运进出口货物运输,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3、申请人至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海关准予申请人在海关同意的码头从事转运进出口货物运输的,由海关颁发《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合肥关区各现场海关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海关大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1-5321116
附件:
1、《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其他说明:
申请人提交文件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