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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关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2007-07-1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准予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1989年11月1日颁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2004年6月1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2004年6月1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

已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政府间协定免税的常驻机构;

2、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

政府间协定免税的常驻人员。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

1、政府间协定书(转让时受让方提供);

2、《海关备案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4、《机动车辆行驶证》;

5、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

1、政府间协定书(转让时受让方提供);

2、身份证件;

3、长期居留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5、《机动车辆行驶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

申请受理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交通工具是否准予出售、转让,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对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的申请,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合肥关区各现场海关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海关大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1-5321116

附件:

其他说明:

    1、“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2、“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3、“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海关对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监管期为6年;自海关放行之日起超过4年的和常驻人员任期届满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按规定将监管车辆转让给其他常驻机构或者常驻人员,或者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受让方的机动车辆进境指标相应扣减。

        机动车辆受让方同样享有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权利的,

        受让机动车辆予以免税,受让方主管海关在机动车辆的剩余监管年限内实施后续监管。

        常驻机构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出售时,应当由特许经营单位向常驻机构的主管海关提交经常驻机构盖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由特许经营单位办理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并依法向主管海关补缴税款。

        常驻人员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出售时,应当由特许经营单位向常驻人员的主管海关提交经常驻人员签字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由特许经营单位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并依法向主管海关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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