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登记核准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承运境内公路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9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运输企业: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2)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4)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5)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办理承运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副本;
(5)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提交第(2)、(3)、(5)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2、办理承运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4)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第(2)、(3)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
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车辆监管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从事承运境内公路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并制发相应决定书。
3、申请人至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海关准予申请人从事承运境内公路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由海关分别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监管通关处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海关大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1-5321116
附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其他说明:
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从事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的,应向海关递交申请表,申请表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申请表一套二份,包括:《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一)必须如实、完整、清晰填写申请表每一栏目(海关审核栏除外),不得空缺及涂改。但海关编号、车辆海关编号二项内容可待海关备案发证后补填。
(二)必须在申请表规定位置加盖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企业公章。
(三)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内的担保期限由企业根据银行保函的实际情况填写,但不得早于跨年度的5月31日(海关年审时间)。
(四)粘贴于申请表上的车辆照片必须为申请车辆前方左侧面45度、能清晰显示车牌号的五寸彩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