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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关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出口监管仓库)
2007-07-1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对外贸易运输、仓储业务或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贸易仓储经营权;

3、出口监管仓库只在沿海口岸及边境口岸设立;

4、经营仓库的企业应具备向海关承担缴纳税款等义务的能力;

5、仓库具有专门存储、堆放出口监管货物的安全设施;

6、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

7、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4、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5、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办法);

6、出口监管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7、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如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了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经贸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部门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等。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上海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

3、海关验收、颁发证书和铜牌

出口监管仓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铜牌。申请人到海关领取《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和铜牌后,方可投入运营。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 合肥关区各现场海关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海关大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1-5321116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3、其他说明:

    1、  本规定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货物的专用仓库。

    2、建立出口监管仓库,应由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对外贸易运输、仓储业务的企业和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贸易仓储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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