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设立保税仓库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设立保税仓库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必须有主营仓储业务;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申请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8、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9、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10、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11、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12、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13、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最低为5000平方米;
14、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15、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保税仓库申请书》、《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
4、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5、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6、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7、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8、仓库管理制度(办法);
9、申请设立经营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必须提供经贸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部门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等;
10、申请向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国际远洋渔船提供免税燃油服务的,还须提供《对外供油经营许可证》;
11、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主管海关递交材料。主管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保税仓库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
3、领取批准文件
申请人领取海关签发的批准设立保税仓库的书面文件。
4、仓库验收
申请人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
5、领取证书和铜牌
保税仓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申请人领取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铜牌,投入运营。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保税仓库的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合肥关区各现场海关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海关大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1-5321116
附件:
1、《保税仓库申请书》
2、《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3 、其他说明:
1、本公示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2、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3、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4、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5、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6、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7、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