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
申请条件:
1、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2、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4、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亿美元以上;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一式五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的申请文件,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受理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后,进行审核。
3、海关经审核决定予以准许的,向申请人出具予以批准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和资格证书。海关和企业签订《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合肥关区各现场海关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海关大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1-53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