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许可内容:海关对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进境的核准。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1989年11月1日颁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获准进境定居旅客;
2、在规定期限内(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身份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
申请受理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对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是否准予进境,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1、对报运进境机动车辆的申请,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对报运进境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物品,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合肥关区各现场海关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海关大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1-5321116
附件:
其他说明:
1、“定居旅客”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2、“身份证件”是指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主管海关”是指旅客定居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