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中国籍船舶;
2、经交通部批准,可以兼营国际国内运输。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2、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1份;
3、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
海关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3、申请人至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海关准予申请人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的,由海关颁发《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合肥关区各现场海关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海关大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1-5321116
附件:
1、《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2、其他说明:
申请人提交文件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