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和维修业务。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
3、《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
提交第一、第二项要求的文件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验核。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
海关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从事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和维修业务,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3、申请人至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海关准予申请人从事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和维修业务的,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
办理时限: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合肥关区各现场海关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海关大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1-5321116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