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货物直接退运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海关总署关于规范直接退运货物通关管理及操作的通知》(署通[1999]798号)
申请条件:
1、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2、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至(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3、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4、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5、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比照上述规定精神撤销原申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
申请受理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对货物直接退运是否准予,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合肥海关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海关大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1-53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