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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海关统计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3-16 10:46 文章来源:合肥海关 【字体:

  

  一、服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国务院令第454号)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第十八条: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二、提供的货物贸易统计项目

  海关可以提供的统计项目为:品名及编码、数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统计金额、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和关别。

  其中,品名及编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列名的商品名称及编码;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为收发货人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及其下分的地级市等海关统计经济区域,以海关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表为提供范围;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即企业性质,按10位数海关企业注册编码第6位提供;进出口日期为进口货物放行及出口货物结关的公历年或公历月;关别为接受申报的海关及/或进出境口岸海关;统计金额按人民币及/或美元提供。

  三、服务流程

  (一)填写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见附件);

  (二)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上传申请表1份和有效身份证电子扫描件1份;

  (三)发送到合肥海关统计服务邮箱:hfhgtjfw@customs.gov.cn

  (四)通过原申请邮箱接收电子数据。

  四、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提供统计服务:

  (一)《申请表》申请人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二)《申请表》关于数据需求描述不详细具体、不准确或超出本指南第二条范围的;

  (三)统计分组项目超过5个的;

  (四)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结果超过邮箱发送限制(50MB),或当第一个统计分组项目为8位数商品时,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所涉及的8位数商品编码超过500个的;

  (五)所申请的统计服务可以通过海关依法主动公开的统计信息查询得到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予提供的情形。

  五、其他

  (一)海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不收取费用,仅以电子数据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提供。

  (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社会公众提供海关统计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18 156号),社会公众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在线查询按进出口商品、进口原产国(地区)、出口目的国(地区)、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以及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统计项目分类汇总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

  六、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08:30-12:00、 14:00-17:00

  七、联系电话

  在线查询和统计服务中如有问题,请拨打合肥海关0551-63549970

  附件: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docx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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